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1、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2、捐赠自愿,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;
3、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;
4、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:
1、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;
2、西柏坡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,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;
3、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;
4、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。
第四条 西柏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。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西柏坡博物馆收藏、展示、教育及运行等方面。
第五条 西柏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
第六条 西柏坡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将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七条 按捐赠财产价值大小,可由博物馆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:
1、有关馆领导出席捐赠仪式;
2、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、公众号等新闻媒介报道;
3、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、纪念品;
4、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。
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西柏坡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西柏坡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由西柏坡博物馆负责解释。